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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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 |
![]() | 《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4〕525號)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產業政策、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本地區電石生產企業的申請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
![]() | 兵團工信委 |
![]() | ⒈初審責任: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申請公告的電石生產企業進行現場和申請文件核實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將《電石生產企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主管部門核實意見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電石生產企業公告的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以及企業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⒉檢查責任:會同同級環保、質檢、安監等部門,對公告企業執行《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將檢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⒊監管責任:對以公告企業進行監管,對不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公告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時限不超過3個月),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⒋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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