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業公告管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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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管理辦法》(工信廳產業〔2014〕204號)第三條:“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申請進行初審,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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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初審責任:對本地區焦化生產企業公告申請進行初審,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⒉檢查責任: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節能監察機構等中介機構,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⒊變更審查責任:公告企業因兼并重組、資產整合等原因需變更企業名稱的,按照有關要求提出申請,經核實后,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變更。 ⒋監管責任:對以公告企業進行監管,對不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公告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⒌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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