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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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煤礦安監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指導工作,并直接負責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生產能力的監管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煤礦以外的煤礦生產能力的監管工作。”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資質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單位資質管理的指導,直接負責在國家工商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和在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單位生產能力核定資質的管理。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生產能力核定資質的管理。” |
![]() | 兵團工信委 |
![]() | ⒈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⒉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后提出辦理意見。 ⒊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核定或者不予核定決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⒋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鑒定文書、信息公開 。 ⒌事后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 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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