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體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表彰初審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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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55號)第八條:“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p> 《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0號)第七條:“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 | 兵團文體新廣局 |
![]() | 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兵團體育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基礎上,科學制定表彰方案。 2、組織推薦責任:嚴格按照表彰方案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推薦工作,對推薦對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報提請體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進行公示。 4、表彰責任:按照程序報請兵團研究決定,以兵團名義表彰。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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