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區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 行政獎勵 |
![]() | 對全區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六條: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
![]() | 兵團文體新廣局 |
![]() | 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各地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制定表彰方案,公示申報表彰應提交的書面申請,先進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申請無固定格式)。 |
![]()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