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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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確認 |
![]() | 兵團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
![]() | 兵團文物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兵團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認定材料。 2、審查責任: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并進行現場勘察,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通過確認為兵團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對外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兵團級文物保護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改正或撤銷認定證書的決定。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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