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認定授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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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2.《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1號)第二十三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單項協會可根據本項目、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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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和決定責任:審查提交的材料,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送達責任:通過確認的,授予相應裁判員等級技術等級稱號,并報各單項協會備案,申領證書。 4、事后監管責任:至少每兩年對本單位注冊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作出對注冊裁判員的處罰決定。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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