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處罰 |
![]() |
【規章】《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9號) 第十六條第二款: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 | 兵團文體新廣局 |
![]() | 1.立案階段: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游戲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的,上級交辦的、下級文化主管部門上報的或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3.審查階段: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利、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