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限內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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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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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八條:“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2017修正版)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三級檔案、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二、三級檔案以外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
![]() | 兵團檔案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全,則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均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并聽取其意見和申訴;依法組織聽證。 3.決定責任: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同意書面材料,按規定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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