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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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 第七十四條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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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通過舉報﹑檢查(或者下級宗教事務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 違法案件等)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宗教事務部門組織調查取證,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 3.審理階段: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適用法律和處罰種類﹑幅度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5.決定階段:針對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宣告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按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它法律法規或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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