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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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權限內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03〕344號)第十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一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上報、審核和審批。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未能在3年內按條件報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三十條:初步設計編制的概算靜態總投資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靜態總投資。由于工程項目基本條件發生變化,引起工程規模、工程標準、設計方案、工程量的改變,其靜態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應估算靜態投資在15%以內時,要對工程變化內容和增加投資提出專題分析報告;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靜態投資15%以上(含15%)時,必須重編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按原程序報批。 |
![]() | 兵團水利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按程序進行批復,按規定報備案,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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