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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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權限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 | (一)《水法》(2002年8月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2(二)《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1995年11月發布,2014年8月修改)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必須事先向有管轄權的或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三)《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0項 |
![]() | 兵團水利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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