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復侵權行為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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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重復侵權行為的處罰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自治區專利工作部門負責調解和處理在自治區內有重大影響和跨地區的專利糾紛,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假冒專利行為。 第四十條: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后,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專利管理秩序的,由專利工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兵團知識產權局 |
![]() | 1.立案階段: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涉嫌重復侵權的行為的,應在7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管理機關要及時審核相關證據。 3.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4.決定階段: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5.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權機關的按程序移送。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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