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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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自治區專利工作部門負責調解和處理在自治區內有重大影響和跨地區的專利糾紛,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假冒專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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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階段:對符合受理條件、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立案,對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送達階段:受理立案后,向被請求人送達答辯通知書、請求書及其副本材料; 3.調查審理階段: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和判斷。 4.處理階段:對構成侵權行為的,下達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對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下達駁回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處理決定書。 5.執行階段: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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