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治區(qū)技術合同認定的登記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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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術合同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fā)政字〔2000〕63號),第二條:“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zhuǎn)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參照該辦法規(guī)定申請認定登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第三條:“地、市、區(qū)、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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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爭議的解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辦理。 2.技術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可以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合同的研究開發(fā)方、轉(zhuǎn)讓方、顧問方和服務方,應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內(nèi) 向所在地區(qū)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申請。 3.經(jīng)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予以變更、解除的,或者被有關機關撤銷、宣布無效的,應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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