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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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處罰 |
![]() | 對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假冒專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查處;明知是假冒專利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專利工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兵團知識產權局 |
![]() | 1.立案階段:對涉嫌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行為進行立案。 2.調查階段:進行調查,了解提供便利條件的具體行為情況,調取證據。 3.定性階段: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 4.決定階段:對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執行階段: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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