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在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獎勵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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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獎勵 |
![]() | 對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在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揭發、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獎勵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76號)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73號)第三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
![]() | 兵團統計局 |
![]() | 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制定表彰方案。 2.組織推薦責任:嚴格按照表彰方案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推薦工作,對推薦對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報提請有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進行公示。 4.表彰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決定,并表彰。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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