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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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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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立兵團統一領導、財政歸口管理、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統籌加強兵團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2.兵團地方政府債務由兵團統一舉借。各師市、團場舉借債務由兵團的市代為舉借,通過轉貸方式安排各師市、團場。兵團地方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 3.兵團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必須控制在財政部批準的限額內,由兵團統一進行總量控制。師市、團場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余額管理制度,其債務規模必須控制在兵團批準的限額內。兵團地方政府性債務應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4. 兵團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政府信譽,堅決防止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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