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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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第六條“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及側,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實現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受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3.《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供應商投訴,不得阻礙供應商投訴,不得無故拒絕供應商投訴,要指導供應商投訴,及時辦理受理審查工作,從源頭上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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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階段責任:依法受理的,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不予受理的,收到投訴書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收到投訴書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2.調查階段責任: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組織質證。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并制作執政筆錄,執政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3.決定階段責任: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4.送達階段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供應商投訴處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投訴處理程序與結果合法合規。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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