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的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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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五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批準。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9號)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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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責任:受理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人的審核材料。 2.審查責任:審核有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受理審核業務。 3.決定責任:作出申請人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要求的審核材料,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將審核通過的資料交給申請人。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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